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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教育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2-12-02 17:20:19

婚前教育,我们究竟该学习哪方面的知识?认识两性的生理结构与性卫生?了解性交的技巧与艺术?如何计划生育与健康避孕?知道性传播、生殖器官疾病预防与治疗?不,这些远远不够。除了这些,我认为我们还有更重要知识需要学习。

一、为什么要进行婚前教育

老人有一种说法,结了婚才算是大人。这说明,结婚是一个人从小孩变成大人的一个界限、节点。虽然这种说法不一定合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大人与小孩确实有很大的差别,婚前与婚后确实有一定的差异。

婚前,我们是小孩,可以说,我们没有责任,没有义务,有的只是权利。我们可以不管父母,我们可以不上班挣钱,我们可以“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因为,我还是孩子;因为,我还是单身;因为,我们有这个“权利”。如此而已!至于责任与义务,似乎与我们没有半毛钱关系。如果确实要说责任,那“好好读书”算是一种责任。尤其是中国的家庭,有些爸爸妈妈还会说:“孩子,你不用做家务,你不需要挣钱,你只负责把书读好。”

婚后,我们由小孩变成了大人,或者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成人。这里,我们有必要将成人和成年做一个区分,年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我认为,成年,只是从岁数、时间上达到了一个法律规定的节点,但心智与言行,未必成熟;而成人,则是岁数达到十八周岁,且心智、言行等都已成熟。(这里仅讨论法律上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后,我们不再是小孩,不再是单身,我们除了还是爸爸妈妈的孩子外,也是他人夫、他人妻、他人婿、他人媳、孩子他爹、孩子他妈……结婚,就意味着我们头上多了这么些“头衔”。

有了这些新的头衔、新的角色,也就意味着我们有了责任、义务与权利。这种角色的转变,这份责任与义务,不仅是表面上的言行,还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付出。

角色转化,心智、言行的形成,我们需要婚前教育。

二、夫妻之间的权与责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后的生活像白开水那样淡白无味;也有人说,婚姻就是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还有人说,婚姻是两个人的相濡以沫,不离不弃。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020年1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登记446.1万对,离婚率是千分之三点二,但是,如简单按照离婚量除以结婚量,计算所谓‘离结比’,则高达百分之四十四点一。”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民政部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解释说……

王金华介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2019年的结婚率和离婚率尚在统计中,以正式公布数据为准……(具体统计办法是: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1000‰)

下一步,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积极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

……

此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了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开发了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对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

----节选《民政部解释离婚率:“离结比”不等于离婚率》

(发稿时间:2020-01-19)

看看这数据,是不是让我们更加不信任对方,不相信爱情?

但是,我们可曾想过,离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为人夫、为人妻,做好了这个角色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吗?

1.为什么我们有责任和义务?

因为我们是自愿结婚,因为我们地位平等,还因为我们互相尊重、相互扶持。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四条)

2.夫妻之间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给对方以自由,工作、学习、社交,我们都不予限制或干涉,甚至应该予以鼓励与支持;给彼此协商的余地,不管是生育计划、财产归属,还是经济上的话语权。因为夫或妻不是自己的附属品,而是我们的伴侣;计划生育,是双方的责任,也是双方的义务;财产所属分清楚,哪怕双方协议约定也未尝不可(先说断后不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的女方,认为自己在三期女性,甚至长期为家庭主妇,就没有挣钱,或者没有经济上的话语权,或者,有的男方,认为自己上班挣钱,女方只是家庭主妇,凭啥给老婆钱?这些想法与做法都是错误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心智不成熟、言行不合法的表现。

因此,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经济话语权,甚至不拿钱出来为家庭开支,抑或一方生病另一方不予扶养,那都不能让夫妻和睦。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扶养费的配偶,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

有人说,那为什么不谈我们的权利呢?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但在夫妻关系中,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责任与义务。如果我们彼此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到位了,那么彼此的权利就水到渠成。(下同,只谈责任、义务,不谈权利)

因为,婚姻需要经营,婚姻不是索取!婚姻经营的正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一味地索取权利。

3.为什么夫妻之间不能“靠”?

夫妻之间只能“扶”,不能“靠”,因为“靠”总会产生矛盾。

要么靠的人觉得被靠的人不够舒适,要么被靠的人觉得靠的人太沉重。

靠的人可以想一下,与我们生活中的“站起想坐下,坐下想躺下,躺下还想有人按摩”一个道理,自己总会不知足。有人会说,我就很知足,只要有“坐的”就可以了。但真拿板凳给你坐下,恐怕你心里又想着“躺下”的事。

被靠的人也可以想一下,靠一天可以,靠一年可以,靠一辈子恐怕就容易厌烦,对方太沉了,身心疲惫、厌倦。

“扶”是双方都在出力,“靠”是一方出力。夫妻是平等的,夫妻之间只能相互扶持。

还有一种“靠”,就是“靠”法律。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符合自己要求,应该就是对方的错,哪怕是矛盾闹上了法院,法官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判其败诉,但他都不会认为是自己的错,而是法律、法官的错,是他们没有帮自己说话。

我想说的是,我们尽量不要靠法律,因为法律是万不得已的最后一步。何况,法律不是万能的,修订与完善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的法律完全无法适应当今的需要,更不要谈公平。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网络资产(账号、密码、图文、音视频、虚拟货币、网络店铺、游戏装备等,又称为数字遗产)。法律规定都还不够完善,就不要说双方分割公平。

靠墙(婚姻法)、靠树(双方中的另一方),都不如靠自己。因为只有自己用心经营的婚姻,我们才可能感受到幸福。

综上,我们的婚前教育,除了学习开篇所说的那些知识外,我认为还应该学习婚姻的经营之道:

如何减少夫妻冲突?

如何磨合夫妻性格?

如何处理夫妻矛盾?

如何处理家庭矛盾?

如何勤俭持家?

……

三、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

向上,我们要赡养父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这里不仅仅涉及到婆媳关系,还有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媳妇与公公之间的关系,女婿与老丈人之间的关系,女婿与丈母娘之间的关系……

赡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平时的生活起居,生病的端屎倒尿……这种日复一日的相处、日积月累的付出,非一般人可以接受。很多人结婚之前,都是父母伺候自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结婚之后,反过来了,该自己去伺候父母了。恐怕很多人都不适应这样的日子!

看齐,我们还有兄弟姐妹,如何处理彼此的关系?如何共同赡养父母?

有的人问,那凭什么只说夫妻的赡养义务与责任,不说我们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兄弟姐妹该做的呢?在此,我多说几句。

第一,无论是公公婆婆,还是岳父岳母,首先是我们的长辈。长辈再错,那还是我们的长辈,晚辈礼让三分是应该的,我们也让得起。

第二,做好自己,问心无愧。我们当子女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不管父母如何对待自己,不管兄弟姐妹如何对待父母,因为我们也管不了,管不完,只能管好自己。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赡养费的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

我们经常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但真正两个人的结合,相当于是两个文化体系的碰撞。碰撞得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大家族相互帮助,相互提携,共同进步。这可能是所有人的梦想;但碰撞不好,那可能就是火花,也许是后院起火,不得安宁。

夫妻就是两大家族的纽带!这里不只是夫妻关系,还有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媳妇与公公之间的关系、女婿与老丈人之间的关系、女婿与丈母娘之间的关系,还有两亲家之间的关系。

这里,我们需要明白一点,以上任何一层关系,夫妻必须抱团。对外,夫妻是一个整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婆媳关系不好,可能导致母子关系也不好;夫妻一方不高兴,另一方也不会多愉快!

因此,我们的婚前教育,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知识外,还应该学习如何处理家庭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父子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母子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婆媳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媳妇与老公公之间的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女婿与老丈人之间的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女婿与丈母娘之间的关系?

夫妻如何处理两亲家之间的关系?

……(家庭成员的其他关系)

夫妻如何赡养老人?

夫妻如何扶助老人?

夫妻如何保护老人?

……

四、子女成长中的权与责

对下,我们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抚养、教育、保护,六个字,我们可能要为此学习一辈子,付出一辈子。这里不仅是儿子,还有女儿。

我认为,这应该是目前婚前教育的一个重点,也是容易忽略的一点。因为一个孩子从小长到大,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其成长又不得不需要父母的陪伴。

看看网络上的新闻,被不法分子性侵的、学习压力大跳楼的、监管不力水淹死的、教育不当犯罪的……总之,未成年人出的事儿屡见不鲜。这些,都或多或少与父母有关,我们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保护都到哪里去了?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因此,我们的婚前教育,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知识外,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对子女如何胎教?

父母如何抚养子女?

父母如何教育子女?(包括性教育等)

父母如何保护子女?

……

我不能说,有了婚前教育,夫妻感情就一定好,但可能会降低离婚率;

我不能说,有了婚前教育,家庭关系就一定好,但也许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

我也不能说,有了婚前教育,子女就能健康成长,但或许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更大的帮助。

因为,只有每个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才可能有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家庭、健康的子女。

如前所述,个人认为,婚前教育,势在必行!尤其是离婚率居高不下,性侵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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